民用爆炸物主要有三類:
(1)爆破設備,包括各種炸藥、雷管箱、導火索、導爆索、非純導爆系統、起爆藥、巖石、混凝土爆破劑等;
(二)黑火藥、煙火劑、民用信號彈、煙花、爆竹;
(三)公安部門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用爆炸物。
為了加強民用爆炸物的安全管理,防止爆炸事故的發生,確保國家財產、人身安全和社會穩定。制定并頒布了《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條例》,要求所有民用爆炸物行為都受安全管理條例的約束。
因此,民用爆炸物的生產、銷售、購買、運輸和爆破作業需要實行許可證制度,一般理解為申請許可證。以下主要從民用爆炸物的儲存和適應方面進行說明。
一、民用爆炸物臨時儲存應建立儲存倉庫
臨時存放點應按小型民用爆炸物倉庫要求建設倉庫,倉庫應滿足民用爆炸物倉庫治安防范要求(GA837-2009)小型民用爆炸物儲存安全規范(GA838-2009)(GB6722-2011)民用爆炸物治安管理條例(國務院令446號)要求,并設置人防、犬防、技防、物防;
小型民用爆炸物儲存庫建成后,如雷管箱經當地公安機關驗收批準后方可使用。同時需報監理審查,報建設指揮部備案;
二、民用爆炸物臨時存放應建立管理組織結構和職責
組織結構需要確定安全負責人,“六員”(即采購、押運、看守、發料、監炮、爆破員)等崗位,明確各崗位職責,持證上崗,建立民用爆炸物管理檔案,及時記錄民用爆炸物管理人員基本情況。